2.布线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。应符合现行标准《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303)的要求,导线的种类、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(CB50116)的规定。
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,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。在穿线前,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。
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,不应有接头或扭结;导线的接头,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。
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,均应作密封处理。
管路**过下列长度时,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:
① 管子长度每**过45m,无弯曲时;
② 管子长度每**过30m,有1个弯曲时;
③ 管子长度每**过20m,有2个弯曲时;
④ 管子长度每**过12m,有3个弯曲时。
管子入盒时,盒外侧应套锁母,内侧应装护口,在吊顶内敷设时,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。
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,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。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,不应小于6mm。
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.0m~1.5m设置吊点或支点,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:
① 线槽接头处; ② 距接线盒0.2m处;③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。
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(包括沉降缝、伸缩缝、抗震缝等)处,应采取补偿措施,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,并留有适当余量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,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,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。
为保证通讯质量,敷设485通讯线缆时,建议采用规格为ZRRVSP-2×1.5mm2的线缆。
5.验收
5.1 一般规定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,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,并建立运行记录,每日填写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,不得随意中断。
监控设备或探测器损坏后,应由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进行维修。
5.2 检验
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,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、控制输出功能、故障报警功能、自检功能、电源功能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%,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;不足10只时,全部检验。
应采用的检查仪器(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)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,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别
两个系统是有很大的区别的,首先,我们应该明白两种系统各自的定义是什么?这样很*把他们分别出来。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、火灾报警装置、联动输出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。着火时燃烧的火焰会产生很多物理反应,像烟雾,温度,光等。这些被火灾探测器检测到后,会被转化成为电信号,之后再被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。这时也会同时发出警报去通知着火点附近,以便尽早疏散。控制器会记录着火的位置和时间,让我们早点发现火灾,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,扑灭初期火灾,减少了因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。
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,监控的是漏电方面,它是先期预报警系统。和一般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一样的是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在火灾发生之前就会报警,这是为了不产生损失,而一般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却是在发生火灾之后,以尽早的发出警告,来减少损失。
因此,不论是新旧工程,无论是否已经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还是应该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以提高安全系数,避免火灾的产生。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,在建筑物中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非常必要的。
4.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,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,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,应按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: ① 监控报警功能;② 控制输出功能;③ 故障报警功能;④ 自检功能;⑤ 电源功能。
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,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,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,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。
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,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。
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,填写系统调试报告。